犯罪、犯法與法律

本文選錄自--民主與社會面面觀

犯罪、犯法與法律

你知道違反宗教或上帝的「罪」(sin)和違反社會規範的「罪」(crime)通稱為「罪」(Papa)。「罪」(Papa)有時定義為Pátaka,Pátaka也意指違反宗教或上帝的罪,它分為兩類:一類是Papa,即「不應做而做」的罪;而另一類是「應做而未做」的罪,稱為Pratyaváya。兩者都是不可取的,但根據古代聖賢的說法,犯了「應做而未做」的罪比「不應做而做」的罪,還更嚴重。依照犯罪嚴重程度,又分為三個階段:

一、  普通的罪(Pátaka)。

二、  嚴重的罪(Atipátaka)。

三、  罪大惡極的罪(Mahapátaka)。

如果所犯之罪可以迅速以主動、積極的努力和犧牲來彌補、贖罪,那麼這就稱為「普通的罪」。比方有人偷了別人的兩百盧比,但一段時間後,他連本帶利歸還本人,甚至歸還更多利息以為致歉,這種類型的罪就是普通的罪,是可以被赦免的罪。用攻擊性的語言或類似的東西傷害別人的情感也算是此類之罪。假定有人的情感受了傷,如果傷害他的人一再向他道歉,受傷的人如果打從心底原諒此人不當的行為,那麼他所犯的罪就算是被赦免了。

嚴重的罪必須以嚴厲的苦行來贖罪。例如,若有人因為疏失或犯罪造成另一個人永遠的傷害,這種難以彌補的傷害就是嚴重的罪。簡言之,這種嚴重的罪沒有辦法彌補。但如果犯罪的人全心全意奉獻他的一生來賠償他所傷害的人,並且該人也打從心底原諒犯罪者,那麼這罪可被視為已得到赦免。然而實際上這種情況很少發生,因為一個已被永遠傷害的人,怎麼可能打從心底原諒犯罪者。

在歷史上我們可以發現好幾個嚴重之罪的例子。昔時,殺害父親的阿闍世王(Ajátashatru,摩揭陀的國王,其父親是佛陀的弟子)就是一個犯了嚴重之罪的例子。Shasháuṋka王(Rávha的國王)以和平之名邀請Rájyavardhana王(Sthániishvara的國王)參加會議,竟予以殺害。這也是一個犯了嚴重之罪的例子。Harśavardhana王(Rájyavardhana王的弟弟)殺害皇后Jayashauṋkarii(Shasháuṋka王的妻子)以及她未成年的兒子,都是犯了嚴重之罪的明顯例子。

最嚴重的是罪大惡極的罪。嚴重之罪與罪大惡極之罪最基本的差異在於嚴重之罪不會對人類產生惡性循環的影響,該事件可能為人們遺忘。但是罪大惡極的罪對人類有惡性循環的負面影響。例如,如果惡魔拉瓦那(羅摩衍那這部神話的人物之一)是直接綁架息妲,那麼他所犯的罪,就只是嚴重的罪;然而拉瓦那卻偽裝成出家僧的模樣出現在息妲面前,因此他是利用奸詐的手段綁架了她。所以,由於拉瓦那非以一貫穿著,而是偽裝成出家僧來做這件事,其負面影響勢必造成惡性循環。即使在今天,婦女看到無辜的出家僧,心理上仍可能對他起疑,以為他是賊,像拉瓦那一樣喬裝的出家僧。

另一種是「應做而未做」的罪。例如,負責任的父母應為子女安排適當的教育,並且留意子女能夠獨立維生,他們也應該為適婚的女兒安排婚姻。(如果受過良好教育和自力更生的女兒不願意被安排,那麼這便不是父母的責任了。)人一生都應對幫助過他們的恩人感念在心,並在正道上前進。如果人在思想或行為上該做的都沒做,反而做一些相反的事,就是犯了「應做而未做」的罪。

違反公認的法律稱為「犯法」。特定的社區或特定的國家有賴於特定的法律和規範,這些規則和條例攸關國家的法律,它們稱為「憲法」。當這些法規和條例與司法相關,它們就被稱為「社會法」。違反憲法或社會法的行為就被認定是犯法。這就是為什麼除了一些人類根本原則外,不同國家對許多事情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民族和國家,其憲法、法律、行政和司法必然是不同的。因此,當人們在某一特定國家,他們就必須遵守與該國相關的憲法、法律、司法和行政決定,否則他們將被控犯法。如果我們努力將為數甚少的人類根本原則加以擴展,並起草憲法、法律、行政和司法系統,以符合那些擴展的根本原則,那麼這將為人類社會更大的團結鋪路。人性或新人道主義將從而獲得加速度,此乃正確行動之道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人類社會的根本團結日益增加,而分歧的差異日見減少,那麼人類一定會在共同理念下結合在一起。這不該只是烏托邦的夢想,而是首先應予以實踐表達的人類智慧。

任何對身、心帶來不利影響的行為,會在心靈上製造出一個反作用勢能以消除該思想和行為,這就是該人的功課和業力。這種反作用的心理就稱為「憎恨」(Ghrńańá)。憎恨是心靈上強加的束縛,所以被列入心靈的外在束縛之中。而心靈中本自固有、與生俱來並表達於外的桎梏,則稱為「敵人」(Ripu)。一共有六大敵人,它們是物質的慾望、憤怒、貪婪、盲目的執著、傲慢和妒忌。源於外在世界而影響心靈的被稱為「束縛」。因此,「敵人」是由內而外的桎梏,「束縛」則是由外而內的桎梏。

聰明有智慧的人應控制「敵人」並對抗「束縛」。過去的聖賢並沒有留下任何可資對抗「敵人」的方法,因為「敵人」是應受規範,而非被壓抑、對抗;其中任何一個敵人如果受到壓制,它必定會透過另一個敵人找尋表發的出口。比方說一個本性貪婪的人,在貧困的壓力下,迫使其壓抑此本性;又如一個慣於收賄的人,但由於執行機關的壓力,使他畏於收賄,然其被壓抑之貪婪本性將會透過憤怒或其他「敵人」表達出來,亦即他可能爆發出強烈的憤怒。

所以適當處理「敵人」的方式就是控制,在任何情況都不應讓它們踰越了公認的社會行為準則。有些人可能因暴飲暴食或因攝取不應攝取之食物而猝死。聰明的人則會為了避免生病而控制自己貪吃的本性。再以酗酒為例,人們在酒精的魔力下成為此種癖好無助的犧牲者。如果他們能夠將此種沈溺的習性導向對音樂、畫畫或其他藝術的愛好,那麼他們所沈溺的習性將獲得某種程度的滿足,也不會再造成對自己的傷害了。

關於「束縛」,昔日的聖賢認為必須予以對抗。為了戰勝「恐懼」,必須迅速朝向恐懼的源頭挺進,甚至在必要時,須將自己的身、心皆武裝起來。如果把自己封鎖、躲避,則恐懼將在你的心靈根深蒂固,讓你無法驅除。故須謹記,「敵人」一定要控制它,而「束縛」則一定要對抗它。擺脫束縛的方法就是擴展心靈─即提升人類的潛力。

「Páshabaddho bhavejjiivo páshamukto bhavecchivah.」─受制於束縛的是個體小宇宙;而擺脫這些束縛桎梏的是宇宙意識。

一九八六年三月廿三日於加爾各答